投资保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0页(563字)

以换文为形式的美国式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类协定或换文与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保证结合在一起又叫“投资保险和保证的协定”。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项:(1)投资保护的条件。

换文一般规定,受到保护的投资必须是经资本输入国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而且只限于两国投资保护条约换文以后的新投资。(2)保险的范围。

换文通常规定,保险的范围限于非商业性或政治性风险。(3)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换文通常要求投资者享有与资本输入国公民同等的权利,但有些换文不包括这一内容。(4)代位求偿权。

换文规定,如果由于政治原因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可由投资者所属国(又称保护国)给予赔偿,而保护国因此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代替投资者向资本输入国政府提出赔偿的要求。(5)补偿办法。换文规定,补偿时用资本输入国的法定货币,但保护国所得的资金和权利不能低于或高于原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所得到的权利。(6)争议的解决。

换文一般规定,对投资保护换文的解释以及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通常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推选一名第三国仲裁员为仲裁庭庭长。

198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即属这类投资保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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