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入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3页(694字)
资本输入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而建立的鼓励、限制和保护本国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社会文化的差异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其调整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的立法宗旨、形式以及具体内容都各不相同。从对外国投资所持的立法态度来看,发达国家由于本国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对外资通常采取比较开放的立法态度,对外资的限制性规定比较少。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技术、资金匮乏,亟需引进外国资金,因此对外资的优惠措施比较多。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国家具有长期遭受发达国家控制和掠夺的历史,为防止外资对本国经济的再度渗透与控制,对外资又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制定了较多限制性的规定。
目前,极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对外资都持比较现实的态度,采取鼓励和限制相结合的政策。从立法形式看,发达国家通常不制定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和专门法规,而由一般通用的公司法等国内法调整外国投资活动。
这种公司法既适用于本国公司,也适用于外国在本国设立的公司。发展中国家则习惯于制定由一系列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规构成的基本法或者制定集各种单行法于一体的外国投资法典,并以其他有关法律为补充。
而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以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主,同时辅之于其他有关法律、条例。这些补充性或辅助性的法律、法令内容庞杂、数量繁多,如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工商企业法、移民法、劳动法、贸易法、反托拉斯法、证券法、商标注册法、专利法、进出口管理法、外汇管制法、出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从立法内容看,资本输入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外国投资的鼓励、限制和保护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