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1页(628字)

1983年2月10日中国和罗尼亚政府代表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有关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该协定共10条,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项:(1)投资者的待遇。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即投资者享有最惠国待遇。(2)征收及其补偿。协定第4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施行征收或采取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补偿应能实际兑现和自由转移,并不应不适当地迟延”。(3)外汇转移。协定第5条规定,缔约各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转移其投入的资金,清算或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的所得,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其他日常收入,双方都承认作为投资的贷款及其利息的偿付款,被允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项目中工作的缔约一方的公民的报酬。协定第7条规定,与投资有关的款项的转移,“应以投资时使用的可兑换的货币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可兑换的货币,按转移之日起在其领土内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官方汇率进行,并不应不适当地迟延”。

(4)争端的解决。

协定第9条规定:“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争端在谈判开始后6个月内未能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应将该争端提交仲裁。

”协定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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