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保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5页(415字)

在国际交易合同中规定结算货币与一种或几种保值货币之间汇价的条款。

同“黄金条款”和“特别提款权保值”一样,这也是降低外汇汇率风险的一种方式。货币保值条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一篮子”货币保值,即先确定签约日结算货币与各保值货币的汇价以及各保值货币的权数,再算出结算货币与这“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和保值货币的金额比例,到结算日,以这个金额按当日汇价调整为结算货币金额。采用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数种货币同时作为保值货币,它们与结算货币之间的汇率有升有降,这样可以降低汇率风险;另一种方式是采用复合指数保值,即综合商品价格变动和结算货币对保值货币的汇价变动,订立复合指数,按约定的调整幅度在结算日进行调整,以达到降低外汇风险和价格风险的目的。

一般在货币保值条款中规定一个调整幅度,例如规定5%的调整幅度。

如果汇率变动不超过这一幅度,则按原汇率计算;若超过5%,则按结算日的汇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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