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8页(269字)

买卖B股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专用于因买卖B股而发生的外汇支用和收取的帐户。

我国法规规定买卖B股的投资者必须在上海或深圳的证券交易所开立B股帐户。证券经营机构也可凭境内B股个人投资者有效的护照和身份证,或机构投资者的董事会决议书和授权代表有效的护照和身份证代其在证券交易所开立B股帐户,也可凭境外证券代理商的介绍开户委托书代境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开立B股帐户。授权代表必须为境外居民。在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开立B股帐户,个人投资者要交纳20美元,机构投资者要交纳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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