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3年证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6页(434字)

亦称证券真实性法案,它是主要针对发行市场,以便投资者能在掌握事实情况下进行投资分析、作出财务决策的证券法规,其宗旨:(1)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证券的财务信息和其他资料,(2)禁止在证券发行中的隐瞒和欺诈行为。

1933年证券法的主要条款包括:(1)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要求发行人填制有关登记表,以提供更多的关于跨州销售的证券及相关公司的信息资料。(3)要求发行人呈交所有职员和董事的名单,以及律师、鉴定人和注册会计师的名单。(4)明确规定与上述材料失实或漏报有关的责任承担者。

尽管投资抉择最终由个别投资者作出,但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希望公众投资的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时必须披露的信息类型和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而使发行人难以蒙骗投资者。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法有权采取适当步骤以制止和惩罚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信息的行为,以强化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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