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贷款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1页(867字)

政府之间关于纯粹的国库资金提供的贷款和国库资金贷款与出口信贷相结合的混合贷款的协定。

政府贷款是官方机构的跨国贷款,也是国际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贷款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西欧各国急需大量建设资金和设备用于复苏经济,美国对其实施大规模援助计划,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恢复和发展。

同时,大批战后刚独立的国家经济技术落后,发展缓慢,也需要大量资金来发展民族经济。

美国和那些在美国援助下恢复起来的西方各国为扩大资本输出也纷纷以政府贷款为主要方式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自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政府贷款主要流向发展中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提供的贷款。政府贷款的特点是:(1)目的不在于赢利,而是具有援助性质和政治性;(2)贷款条件优惠,期限较长,通常20~30年,最长可达50年,利率较低或无息;(3)大多贷款限定使用范围;(4)协定执行条件严格,贷款国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用于协定订立、定期检查、评估总结等。

政府贷款协定的主要内容有:(1)利率和期限;(2)贷款的构成。除了日本以外、西方发达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中50-70%左右为出口信贷,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商品和劳务,其他的为纯粹的国库资金贷款或赠与;(3)目的限制条款。

即规定贷款使用目的,如项目的名称、资金分配额等;(4)撤销与中止条款。有的政府贷款协定规定,借款方在事前通知贷款方后可撤销未提取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而借款方在违约时,贷款方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方提款的权利,借款方可在中止后一定期间内进行补救。若期限届满时仍未补救,贷款方可随时要求偿还;(5)合法条款。一般规定借款方在第一次提款前必须向贷款方证明此协定的履行是符合借款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

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主要为直属政府的政府贷款办理机构,如美国的“国际开发署”、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科威特的“经济发展基金会”,还有政府所属的金融机构,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原西德的“复兴信贷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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