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追索权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3页(252字)

贷款人把资金贷给专为举办工程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后,除要求将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外,还要求由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的项目贷款。

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通常都要求第三方的承诺以支持信贷,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更加常见。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通常包括项目承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人及东道国政府等。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第三人的责任以其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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