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1页(503字)

保证人为非由他控制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保证。

如银行对其客户债务的保证,国家出口信贷机构对其他独立公司企业的保证等。因借款人的地位独立于保证人,独立保证协定中常包含许多特别规定,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其内容有:(1)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一定期限可暂不履行保证义务。

如果在此期限内,情况表明借款人的违约是永久性的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期限过后保证人就须履行义务;(2)保证义务的履行不受偿还期提前的影响。

贷款人因借款人违约而将偿还期提前,保证人仍按原定期限履行保证义务;(3)保证的债务限于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其他任何债务;(4)保证人利益在贷款协定中须有所反映,如保证义务的履行以借款人穷尽一切补救措施为前提条件,贷款人应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证人有关事项,或保证人有权决定违约时是否可提前偿还期等;(5)保证人有权在贷款人与借款人合意使贷款协定作了实质性更改时中止保证义务;(6)借款人违约时所作的部分支付必须首先清偿保证债务;(7)禁止贷款协定或保证协定的转让,以便保证人掌握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身份;(8)保证人保留在任何时候购买保证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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