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8页(528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之间,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双方进行外汇额度或现汇的买卖业务。

调入单位所得的外汇额度或现汇因使用上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属于调剂外汇,必须存入调剂外汇专户加以管理。按现行规定,可用于调剂的外汇有:(1)境内机构的留成外汇;(2)外贸公司自负盈亏承包的外汇;(3)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4)捐赠外汇;(5)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外汇。

调剂外汇主要用于:(1)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零部件;(2)购买科研、医疗、教育方面的设备、仪器、试剂、科技资料、书刊等;(3)购买生产必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配件及优良品种等;(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需的外汇及偿还贷款本息和汇出利润的外汇。在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调剂一般都是用外汇额度,,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则都是用现汇调剂(美元、港币、英镑、日元、德国克五种)。

调剂外汇的价格允许浮动。调剂外汇管理办法:(1)必须通过法定的外汇调剂中心;(2)调剂外汇不得用于购买市场物资;(3)调剂外汇和用调剂外汇进口的物资不得转手倒卖;(4)调剂外汇购入后应在6个月内使用,申请延长使用期不得再超过6个月。

(外汇留成1994年1月1日起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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