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6页(233字)

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将未经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以使买方能用适合卸载该货物的设备将货物从船上取走,并负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被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在货物在目的港船上被置于其处置之下时,立即收取货物,并负担自该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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