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性交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9页(354字)

买卖标的物的推定交付(Constructive Delivery)。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CIF合同项下的交货是象征性交货。CIF合同的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取得合同规定的装运单据(主要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商业发票和保险单)并提交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一般须在收到装运单据时付款。简言之,卖方可凭单交货,买方须凭单付款。

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灭失或损坏,买方仍须按合同支付价款。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原因系属保险公司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或属船方责任,买方应凭保险单或提单向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索赔,而与卖方无涉。按国际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FOB、CFR、FCA、CPT和CIP合同的交货亦属象征性交货,或按象征性交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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