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落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0页(550字)

又称商业上的落空。

英美法上的术语。在订立合同后,当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预料不到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从商业上看来已经成为不可能,则可免除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种情形,在大陆法上称为“情势变迁”。英美法对合同落空有严格解释,不是在订立合同后出现的任何意外事故都可构成合同落空。构成合同落空必须是签约时的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了,假如合同的当事人预先知道会发生这种变化,就不会订这个合同,或者把合同订得不一样,达到了使合同失去基础的程度。下述情况往往可构成合同落空:(1)标的物灭失。

合同的履行取决于某一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而这个人或物在订立合同后已经毁灭,使履约成为不可能,则应免于履行;(2)战争爆发。合同订立后爆发战争直接影响履行并使合同失去基础,例如假使履行合同会构成同敌人贸易而成为违法行为,或者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成了敌人,或者合同履行地点已经被敌人占领,则该合同落空;(3)进出口禁令。一项合同在其订立以后也可能由于政府禁止其履行而告落空,例如,政府对已成交货物的出口或进口实行封锁禁运;(4)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合同订立后,发生了重大的意外事件,以致造成了一种根本不同的情势,使合同失去了基础,造成无法履约,合同也可被认为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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