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移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0页(1185字)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术语。

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的危险从何时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的移转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并关系到发生损失时应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的问题。

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很一致。

英国和法国法律把风险移转同所有权移转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如果由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失,致使交货延迟,则应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海上运输,而依通常情形需要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时,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保险,如卖方没有向买方发出通知,致使买方不能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则卖方须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北欧各国法律则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划分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风险移转问题作出规定,买卖合同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由承运人以运交买方,但不要卖方把货物交到某个特定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应于卖方把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起移转于买方;若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应于卖方在该目的地向买方提交货物并让买方能受领货物时,才移转于买方。

当货物存放在受托人处,例如已存入仓库由保管员掌管,卖方可以不移动货物而让买方直接向仓库提货的,如受托人所出具的是可转让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仓库收据),则货物的风险应从卖方把此项单据交给买方时移转于买方;如受托人未出具可转让的物权凭证,则应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在该受托人承认买方有权占有货物时,货物的风险才移转于买方。但如受托人拒绝按照单据上的指示交货,则卖方的交货不能成立,货物风险由卖方负担。

美国统一商典法还对卖方或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货物风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卖方提供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并足以使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时,在卖方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有正当理由撤销对货物的接受,买方得在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卖方自始就承担了货物灭失的风险;如果卖方已把符合合同的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而买方在货物的风险尚未移转给他以前,拒绝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卖方得在他的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在商业上合理的期间内,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风险移转的细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3条对风险承担作了原则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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