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品品质规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4页(679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

如果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规格品质的方法主要有:(1)凭样品买卖,即交易双方采用样品作为买卖和交货依据,卖方必须保证所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即用成分、含量、纯度、性能、长短、粗细等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来表示商品的规格;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为大、中、小、重、中、轻,甲、乙、丙,一、二、三级等来表示商品的等级;标准是由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的用来进行商品品质鉴定的文件规定的,在我国,是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对某些农副土特产品由于对其品质难以定出统一的标准,在进行交易时可按“良好平均品质”条件来确定品质。(3)凭牌号或商标买卖,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在交易时可采用牌号或商标来表示其品质者,称作凭牌号或商标买卖。

(4)凭说明书买卖,由于有些机电仪器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的构造和性能十分复杂,无法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反映其品质的全貌,必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必要时还须辅助以图样、照片等来解说,因此,有的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所出售的机器设备良好,符合说明书上所规定的指标。(5)按现状条件买卖,即按商品当时的状态交货,卖方对货物的品质不负责任,只要货物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名称,不管其品质如何,买方均须接受货物。

以拍卖方式出售货物,一般都采用按现状交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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