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3页(543字)

根据合同所适用的贸易条件,具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以及应投保的险别、金额、币种、理赔地点和适用的保险条款等。

其规定的内容与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按FOB、FCA、CPT和CFR条件成交时,保险由买方自行负责,自负费用,货物的价格中不包括保险费用,所以保险条款只需写明“买方投保”即可;但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是卖方负责保险,并将支付的保险费加在货物的价格中,因此保险条款需订得明确、具体:(1)订明适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还是采用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及其修订的日期。(2)投保险别,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或特殊附加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应按合同办理外,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适用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要求,卖方须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但费用由买方负担。

(3)保险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应按合同办理外,卖方投保的最低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发票金额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公司对特定商品、国别、地区有特殊规定的,投保人在选择险别时,要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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