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签发日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4页(394字)
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该日期应列于提单正面,且必须与收货单上大副签收的日期一致。该日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买卖合同中一般都定有装运期限,如超过期限,买方便可以索赔,甚至撤销合同。
提单内不另列装船日期,是由于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的本身。
一旦提单的签发日期与规定的日期不符,就会产生贸易上买卖双方、运输上承运人与货方的责任与法律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是以信用证来约束买卖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承运人虽不受信用证的约束,却得受有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的约束。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指名船舶的日期。汉堡规则也规定,提单上应说明货物已装上指定的船舶及装载日期。提单日期对海关和保险公司等部门也都至关重要,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时要参照提单日期,货物保险合同的生效也得以提单日期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