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的营运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3页(626字)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条件和审批单位的规定。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均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上述第(4)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前述第(1)、(2)、(3)、(5)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标收费。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船道护养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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