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格的邮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0页(1176字)
《万国邮政公约》有关邮件规格的具体规定。
凡符合《万国邮政公约》第19条第1款关于邮资的长方形函件,其长度应不小于宽度的1.4倍。函件的形式有装入信封内的函件和卡片形式的函件两种。其规格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装入信封内的函件,分为两种情况:(1)装入普通信封内的函件,最小尺寸长140毫米,宽90毫米(分差2毫米);最大尺寸长235毫米,宽120毫米(分差2毫米);最大重量20克;最大厚度5毫米。此外,收件地址必须写在信封正面,即没有封口口盖的一面,并在一个长方形的位置内,这个位置至少应距离;信封的上边40毫米(分差2毫米),右侧边15毫米,底边15毫米,和右侧边的最大距离为140毫米。(2)装入透明窗信封内的函件,其尺寸、重量和厚度与装入普通信封内的函件相同,但透明窗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距离信封的上边40毫米(分差2毫米),右侧边15毫米,左侧边15毫米,底边15毫米。透明窗不能用带色的纸条或框边划出。所有上述装入信封内的函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如果写在正面,应该位于左上角。
这个位置的下面可以同时加注或粘贴业务标志。信函必须用封口口盖具有永久性粘胶的信封粘贴。按《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用透明窗信封装寄函件,其信封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透明窗的做法和所用的材料应使姓名、地址透过该窗能清晰可见;(2)透明窗必须是长方形的,其长边应和信封的长边平行,使收件人姓名、地址顺着这个方向透出,并使其不致妨碍加盖日戳;(4)透明窗的四边必须妥善地贴在信封开口窗的四边内。为此,信封的侧边和底边与透明窗的侧边和底边之间应有足够的空间;(5)透明窗内应仅显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或者至少应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可能透视的字样明显地区分开来;(6)函件的内件应合适折叠,使其在信封内移动时,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仍能完全地通过透明窗清晰地显示出来。
信封完全透明的函件、信封的透明窗已开口的函件和信封开有一个以上透明窗的函件,均不符合透明窗信封的要求,而不予收寄。第二,卡片形式的函件,其尺寸和硬度与邮政明信片相同,即最大尺寸为105×148毫米,最小尺寸为90×140毫米,均允许有2毫米的分差。长度至少相等于宽度的1.4倍。
其质地应用硬纸或相当坚韧的纸张做成。
上述两种信函的横向书写姓名、地址应留出一块自上往下40毫米(允许有2毫米的分差)和自右往左74毫米的长方形位置,以便粘贴邮票和加盖邮戳。邮票或付费戳记应位于该长方形的右上角。任何标记或多余的字样都不应出现在:(1)地址下面;(2)地址右边,粘贴邮票和加盖戳记位置到函件下部边缘;(3)地址左边,从地址第一行起到函件下部边缘至少15毫米宽的位置;(4)自下而上15毫米和自各向左140毫米的位置。这个位置可以与上述位置部分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