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4页(652字)

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1981年3月27日于菲律宾的日惹签订,1981年7月1日生效的邮政公约。

我国政府代表于公约签订之日签署本公约,1982年8月25日核准并通知菲律宾政府。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简称“亚太邮联”)于1982年10月18日通知各会员国政府中国已核准该公约。本公约由三部分组成,即《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实施细则》和《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实施细则作为《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的附件于公约同时签订生效。最后议定书也和公约同时签订,同时生效。《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与《万国邮政公约》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的组织上,而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很少,其条款和内容分别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联盟的组成和宗旨、会员国、参加和退出联盟、正式语文、联盟机构、代表大会、非常大会、执行理事会、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总部、联盟会议的决定、关于保留的程序、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联盟的经费、在万国邮政大会上的合作、邮政官员的交流、仲裁等,共计21条。第二章是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有函件、邮资费率、免费经转、邮政公事函件免收邮费、万国邮政联盟各项法规的适用,共5条。这5条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亚洲太平洋地区各邮政主管部门所面临的共同的,且又有别于《万国邮政公约》规定,至于其他函政业务的技术性规范按照本公约规定应按照万国邮政联盟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最后条款,规定了公约的批准、公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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