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8页(351字)
有追索权者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时间限制。
持票人或任何有追索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追索,否则,即丧失追索权。《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和本票的持票人向背书人和出票人(仅指汇票)追索的时效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算一年,票据上载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字样的,则从票据到期日起算一年;背书人相互之间和背书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时效从背书人清偿票款之日起或从其本人被追索之日起六个月。支票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时效是自规定的提示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支票的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时效是自清偿之日或被追索之日起算六个月。英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时效自票据债权成立之日起算六年。
一旦追索时效届满,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均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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