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1页(285字)

又称副本。

持票人以背书或保证为目的,自行依照票据原本所作成的誊写本。此制度为《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所规定,亦为大陆法系所采纳。只有持票人才能制作誊本,誊本上应标明誊本字样,并将已制作誊本的事由记载在原本上。持票人将原本送往异地请求承兑时,可以用誊本进行背书转让。

受让誊本的人有权要求原本持有人交出原本,以后将誊本随同原本行使权利,但在誊本上不能作承兑,否则视为无效力。所以它是一种非正式票据,只能由持票人暂时用于背书或保证,对于原本起一种辅助的作用。

与复本一样的原因,现在很少利用誊本,否则反而会产生许多麻烦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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