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提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4页(1068字)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为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而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汇票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通常远期汇票都应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付款人承兑后,再于汇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则只需作付款提示,而无须作承兑提示。

汇票的提示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或按汇票上的记载办理。对于汇票的提示期限,《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1)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和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算一年之内,但出票人可将该期限延长或缩短,背书人亦得将该期限缩短;(2)定日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为汇票的付款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之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1)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承兑提示;(2)见票即付汇票必须在出票后或背书后(如有背书)的合理时间内作付款提示;(3)远期汇票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4)提示必须在营业日的合理时间即营业时间内作出。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提示期限内作出提示,即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但《英国票据法》规定,如提示的延迟既非由持票人能控制的原因造成,又不能归咎于持票人的怠职、处置不善和疏忽,该持票人可免除延迟提示的责任,但该延迟原因一经消灭,就应以合理的努力作出提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也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使汇票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该项提示期限可延长,但一旦事故终止,持票人应立即将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提示期限内作付款提示,汇票承兑人不得因此而解除责任,持票人仍有权要求承兑人付款,如果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向他起诉,但此项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持票人即丧失一切票据权利。

汇票的提示还必须在汇票上规定或票据法规定的付款地点或付款人(承兑人)的所在地或营业处所进行。《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在汇票上指定的付款地提示汇票;如果汇票上未指定付款地,但有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地址,则应在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地址所在地进行提示;如汇票上既无付款地又无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地址,则在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处所进行提示;如果不知其营业处所,则应在其住所进行提示;在任何情况下,如能找到付款人或承兑人,则可向其提示。当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破产时,向其私人代表(合法继承人或有权管理其财产的人)或破产管理人提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可通过票据交换所提示付款。

汇票的提示可因票据法规定的一定原因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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