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议付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5页(517字)

开证银行只对指定银行作了议付邀请并只对受益人及指定议付银行作了付款承诺的信用证。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仅由开证银行办理,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指定一家银行(即被指定的银行),授权其付款(即付款银行)或承兑汇票(即承兑银行)或议付(即议付银行)。单据必须向开证银行、保兑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提交。限制议付信用证上一般注明“本证只准××银行议付”或“议付仅限××银行”。

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为指定的议付银行所在地,受益人只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向指定的议付银行交单议付即可。

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单据必须由指定的议付银行议付后寄开证银行,未经指定而议付单据的局外议付银行对开证银行不具有指定议付银行的权利,它没有资格在信用证上背批议付情况,而只能将信用证交给开证银行、付款银行或指定的议付银行批注;单据如中途遗失,由该局外议付银行负责;如单据到达开证银行时信用证已过期,这种交单即属无效,开证银行有权拒付。限制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很不利,当指定议付银行不是受益人的开户银行时,单据就要分两次议付,先由受益人的开户银行议付,再交指定的议付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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