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汇票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0页(397字)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应凭汇票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的规定。

信用证的汇票条款中规定了汇票的出票人(一般为受益人)、付款人(可以是开证银行、保兑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付款期限(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汇票金额(一般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有时也可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十)、出票依据(汇票系凭开证银行的第××号信用证开立)和信用证系凭汇票取款的声明。信用证的汇票条款中如规定以开证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开证银行也必须照付该即期或远期汇票,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无追索权。

汇票条款是信用证方式中汇票的“要项”之一,缺少此条款,开证银行有权拒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并未规定受益人必须开立汇票,而规定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银行只凭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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