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惠国成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2页(272字)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日本规定:受惠国从这些国家中的一个进口原料、零部件制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原料、零部件可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分来对待。
这对受惠国(包括我国)发展来自上述国家的来料、进料加工业提供了方便条件。实行时,只要持有专门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可享受普惠制待遇。
但是,日本规定运用给惠国成分规则时,受惠国签证机构还必须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作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附件。此外,日本又规定对某些皮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分规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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