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组织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5页(549字)

总协定运转机制中的各类权力机构与办事机构。

总协定当初生效时,唯一可以见诸其条文的组织机构就是缔约方全体,它是按照总协定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联合行动的组织。缔约方全体具有立法权,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然而,它是通过召开缔约方全体大会作出决定的。缔约方全体的决议是要有具体机构来贯彻执行的。因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根据需要,已经建成了一整套能贯彻执行缔约方全体决议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都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通过这些机构的活动,使关贸总协定的机制得以顺利地运转,在协调世界贸易关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关贸总协定的组织机构可分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

(1)常设机构除缔约方全体大会外,还有代表理事会;贸易发展委员会和秘书处等。(2)临时机构主要是根据代表理事会决议,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设立的各种贸易谈判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等。此外,在总协定体系内还有一些基于专门协议而设立的常设委员会,例如,在东京回合达成的各个守则以及多种纤维协定等下设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或理事会,包括:反倾销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肉类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和纺织品贸易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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