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的不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9页(405字)
有关在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条款的规定。
总协定第35条规定,如果两个缔约方没有进行关税谈判,或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总协定,那么,这两个缔约方之间就不能适用总协定或总协定第二条的减让表。由此可见,总协定第35条确认,某个成员出于贸易或政治原因,可以不同意与一个新加入的成员在总协定内建立任何法律或贸易关系,同样,一个新加入的成员也可以不同意与某个或某几个缔约方在总协定内建立贸易或法律关系。当两个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时,总协定规则及其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对它们之间的贸易也同样不适用。然而,这并不妨碍这两方的代表一同参加总协定的某些机构,一起参加各种活动以及参加投票。
在总协定实践中,缔约方援用第35条的事例并不多见。1955年日本加入总协定时,曾有15个缔约方援用不适用条款,但大多数在以后络续抑销了它们对日本不适用条款的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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