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禁止的贴补的补救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7页(597字)

反贴补的重要措施。

根据《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的规定,如果继续实行某项被禁止的贴补,任何一个受其影响的缔约方都有权按照规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该协议规定的补救措施有:(1)任何时候某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在实行或维持某项被禁止的贴补,即可提请该另一缔约方进行协商。(2)提请协商时,应就有关贴补的存在和性质提供充分的证据。

(3)如果在30天内协商未能达成为双方所接受的结果,参与协商的任一缔约方都可将有关事项提交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4)在有关事项提交到该委员会之后,该委员会应立即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给被诉缔约方就其有关贴补是被禁止的贴补这一指控作辩解的机会。该委员会在审查所涉及的贴补的性质时,可以要求常设专家小组的协助。专家小组的审查结果将被委员会作为依据而接受,除非该委员会不同意这一结果。(5)如果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认定所涉及的贴补是一项被禁止的贴补,该委员会将劝告实施这一贴补的缔约方立即撤销这一贴补。

实施有关贴补的缔约方应积极地遵循这一劝告。如果委员会的劝告未被接受,任何受到所涉贴补影响的缔约方可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6)按上述规定向贴补与反贴补措施委员会所提交审查的事项,必须在自提交日起的12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7)按上述规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收回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所作出的让步或中止履行关贸总协定体制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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