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贴补措施的补救承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1页(715字)

结束反贴补调查的方法之一。

根据《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的规定,可对反贴补措施采取补救承诺的方法。针对反贴补措施的补救承诺主要是:(1)出口国政府同意取消贴补或限制贴补或改用其他措施。(2)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当局满意地认为贴补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若上述承诺被接受,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中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贴补税。若有关承诺被接受,在出口签约方的要求下或根据进口签约方的决定,应结束损害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不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承诺自动取消,除非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消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承诺的存在,这时有关当局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将承诺继续维持一段合理的时期。

价格承诺可由进口缔约方有关当局提出建议,但是不能强迫出口商承担这一承诺。若政府或出口商不提出承诺建议或不承担承诺,这一事实不应在对有关事项的审查上形成任何障碍。

有关当局可以不受约束地确定受贴补进口产品的继续涌入将使损害威胁成为实际上的损害。

进口缔约方有关当局可要求已承担承诺的政府或出口商就承诺的执行定期提供情况以及核实有关数据。

若有违反承诺,进口缔约方有关当局可以根据《贴补与反贴补协议》允许实施临时措施的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对先前进入本国消费的商品征收确定的反贴补税,征收期不得超过自这一临时措施执行之日前推90天以上,但对于在违反承诺之日以前进入的商品不能采取这一追溯性征收。执行承诺的期限不得长于在《贴补与反贴补协议》下反贴补税所能执行的期限。

进口缔约方有关当局有充分理由可主动考虑承诺的执行期限,或根据在所涉产品上有利害关系的进口商或出口商的要求和所提供的确凿情况来考虑承诺的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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