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3页(891字)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关于要求各缔约方承担公开通知经贸法规和措施义务的规定。

要对关贸总协定这样一个多边经济贸易纪律体系的运行加以监督、防止争端的发生及迅速地解决争端,首要的前提就是要求各缔约方所实施的经贸法规和所采取的经贸措施必须有相当高的透明度,因此各缔约方政府必须承担对所实施的经贸法规和措施进行公开通知的义务。公开通知的途径一是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二是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法规和措施的细节,并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向所有缔约方公开;三是应其他缔约方的要求而提供法规和措施的资料。关贸总协定原始文本对于通知的内容还仅限于商品进、出口的边境措施,随着关贸总协定对国际经贸活动的约束范围不断扩大。必须予以通知的经贸法规和措施的范围也在扩大,对通知的约束机制也在不断加强。

乌拉圭回合谈判决定在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设立一个贸易措施登记中心,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必须每年向该中心提交本国(地区)贸易政策的年度报告,同时也可以向该中心索取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年度报告。贸易政策年度报告的内容已经被规定得十分广泛:(1)关税(包括约束范围和规模、普惠制规定、对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成员的税率,其他各种关税优惠);(2)关税配额和附加税;(3)数量限制,包括影响进口的自动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销售安排;(4)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许可证制度和综合要求及各种收费;(5)海关估价;(6)原产地规则;(7)政府采购;(8)技术壁垒;(9)保障行为;(10)反倾销行为;(11)反补贴行为;(12)出口税;(13)出口补贴、免税和退税、出口资金融通;(14)自由贸易区,包括保税加工;(15)出口限制,包括自动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销售安排;(16)其他政府资助,包括补贴和免税;(17)国营企业的作用;(18)与进出口有关的外汇管制;(19)政府授权的对等贸易;(20)关贸总协定及其附件和协议及守则所提到的其他措施。

内容如此广泛的贸易政策年度报告将大大提高关贸总协定对各缔约方贸易政策的监督能力、制约能力、解决争端能力、以及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上的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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