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9页(461字)

作者根据其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作者是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创作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关于委托作品所有权问题,各国版权法规定不一。有些国家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与受雇作者创作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一样属于委托人,不属于从事创作的受托人。如美国版权法第201条第2款、巴西版权法第36条、厄瓜多尔版权法第37条的规定。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法国版权法第1条的规定。英国在1988年《版权法》中,删除了“委托作品”这一概念。但由于该法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改变版权的法定属性,因此在英国实际上任何委托作品的版权都既可能归委托人所有,也可能归受托人所有(但英国1956年版权法规定一切受委托创作摄影作品的作者、受托为他人绘制肖像的作者或受托创作雕塑作品的作者,均享有原始版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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