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0页(326字)

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即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言,以及用一般文字、符号介绍计算机程序的说明,包括帮助理解和运用计算机程序的用户手册、流程图等。有些国家将计算机软件列入文字作品的范畴。自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软件放入版权法保护起,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联邦德国、智利、新加坡、我国台湾省等都将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由于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本身又是一个生产工具,所以一些国家认为他既具有工业产权的特点,同时又受版权的保护。

我国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具体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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