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7页(409字)

根据国家公司同外国企业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规定负责实施石油作业的实体。

作业者一般由外国合作方中的一家公司承担,经国家公司批准之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作业者的负责人在实施石油作业时是外国合同者的全权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作业者应承担下列义务:(1)运用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合理、经济而有效地实施石油作业;(2)为石油作业制订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实施业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3)负责采购设备、物资,签订与石油作业有关的服务和承包合同;(4)制订人员培训规划及其预算;(5)制订保险计划;(6)制作保存会计帐簿;(7)遵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8)依合同规定向国家公司报送各项资料和样品,使用并管理这些资料和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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