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9页(421字)

中外双方根据商定的条件,由外国厂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加工单位按外商要求进行装配,成品交外商自行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由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

目前,来件装配所采用的形式主要有:(1)外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委托我方加工单位按其规定的要求装配成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约定的工缴费。(2)外商在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委托我方加工单位装配为成品的同时,还为我方加工单位代购相关仪器设备,以便我方企业装配维修。其仪器设备的价款,从我方加工单位收取的工缴费中扣除。

(3)外商提供装配设备或生产线,有的投资设立装配工厂并安装好全部装配设备,供中方企业进行装配。

其投资和设备价款,从我方承揽单位所得工缴费中分期分批扣除。(4)外商仅提供某种部件,组装入我国出口产品的整件内,以提高该整件出口产品的质量,其价款则在出口整件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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