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9页(537字)

规定公司的种类、组织、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设立、解散和清算的法规。

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商法典中都有关于商事公司的规定,同时还有一些关于公司的单行法规。在没有商法典的国家中,除了民法典中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外,主要的是适用有关公司的单行法规。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股东、经营者、劳动者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包括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有:(1)公司的种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等;(2)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般以主要事务所所在地为住所,也有的国家规定以营业中心的所在地为住所;(3)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公司的性质、目的以及法律上的限制;(4)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各国都规定了公司设立时所要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文件,公司章程所应记载的事项;(5)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6)公司的组织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作用、工作规则;(7)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包括解散的原因、程序和清算的内容;(8)其他规定,如公司债的发行、公司的会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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