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3页(656字)

股份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以发行债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债。

公司债募集的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募集公司债的目的是筹措公司的所需资金,对其用途无严格限制。发行公司债须由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制定募债说明书并经国家银行批准,向原登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表明公司债债权的凭证称公司债券。

对于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券的持有人不能像股票的持有人那样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不过他有权每年按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票持有人的分红;在公司破产清理时,也可以优先收回本金。

由于公司债券所付的利息通常列入生产费用,不必纳税,因此,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发行公司债比发行股票较为有利,特别是在股份公司盈利较大、市场利率较低时,发行债券对股份公司的益处更大。公司债券的种类繁多,按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按有无抵押品,可分为抵押债券和信用债券;按能否兑换发行公司的股票的,可分为可兑换债券和非兑换债券;证明发行者有权提前清偿的,称可赎债券;由第三者担保还本付息的,称担保债券;由第三者代为还本付息的,称承担债券;利息随发行者收益多少而定的,称收益债券;利息部分固定、部分随公司收益变动的。称分息债券。公司债一般都有较长的期限,多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还本付息,赎回债券。如果公司无力履行此义务,将蒙受破产或被接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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