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3页(372字)

将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变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通常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根据各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并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合并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合并各方应于合并协议缔结后向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并申请,并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政府授权部门如认为公司合并违反国家有关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政策,应不予批准。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亦对公司合并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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