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重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4页(832字)

公司法或破产法的一种程序。

已经濒于破产但预测可能更生的公司,国家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资助,调整其债权人、股东、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使公司得以维持、振兴、复苏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重整仅限于那种仍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但因财务困难而停业或有停业之虞,待调整其内外权利义务后,即可使其得以维持并复兴的公司。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在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后,该公司原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均得停止。

重整的机关有重整人、关系人会议和重整监督人,他们都是法定的必备机关。重整人是执行重整业务并执行公司业务、代表公司的机关,原则上由董事担任,但法院也可依职权选任;关系人会议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并表决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计划;重整监督人由法院依职权选任,其任务是监督重整人执行重整业务,并主持关系人会议。

公司重整一般要拟定整顿方案。整顿方案由公司现状、整顿计划、整顿步骤和整顿期限等内容组成。

该方案制定以后,应提交公司与债权人会议通过,意见不一致时,可交法院裁定。

整顿方案生效后,由公司组织实施。公司的重整一般经如下程序:(1)制定重整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如果重整人提出的计划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

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的宣告其破产。(2)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如果重整计划虽经通过并被认可,但事实上不可能执行,法院可裁定终止,符合破产规定的宣告其破产。(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作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经法院裁定,重整程序结束,公司又恢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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