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6页(624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联合组成的大企业联盟。

为现代国际垄断同盟的一种形式。最早出现的多国公司是英国和荷兰的垄断资本1907年联合创办的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其后有英、荷垄断资本联合创办的加拿大国际镍公司。本世纪60年代,西欧垄断资本为了加强同美国跨国公司的竞争力,成立了一批欧洲多国公司。

多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1)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有四种:①参加多国公司的垄断公司在资产上合并,废弃原公司的股票并发行新的股票;②参加多国公司的各国公司,在形式上仍保持独立,但通过互换股票或互相委派人员或拥有合办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办法,实际上实行联合;③各国公司通过创办独立的混合公司的办法实行联合;④各国公司通过自己取得外国公司的部分控制股票的办法实行联合。(2)在性质上,它和国际卡特尔一样,属于国际垄断同盟,但其垄断联合的程度高于国际卡特尔。

多国公司不仅象卡特尔那样实行流通过程的联合,而且实行生产过程的联合。(3)在活动范围和经营特点上,和跨国公司相类似,它主要在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销售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在国外有关跨国公司的统计资料中,常将多国公司一并列入,但两者是有区别的:跨国公司属于一国垄断资本,而多国公司则属于多国垄断资本、是私人垄断资本国际联合所有制的表现形式。(4)在所有权上,股份和产品属于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垄断资本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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