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1页(344字)

公民或法人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

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申诉:(1)诉讼上的申诉。指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申诉一般不受时间限制,但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再审决定之前,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非诉讼上的申诉。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党、社团成员对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审查处理。(3)公民、和法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

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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