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9页(320字)

根据国家供用电计划,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供电方将电力供给用电方耗用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事先制作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供电单位名称、电量、供电质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经济合同法》第42条规定,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1)供电方的责任,要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用电方的责任,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

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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