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0页(634字)

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出资,为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协议。

广义的包括个人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狭义的仅指个人合伙合同。法律特征有:(1)主体的同一性,即合同主体是全体合伙人。

(2)合同的目的和经济利益的共同性,合伙人都为共同目的合伙,盈亏一致。(3)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平行性,即各合伙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也负有同样的义务。

(4)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要式合同。(5)一般具有连续性,即合同一旦生效,合伙法律关系就连续存在,直至合伙解散而消灭。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合同应订立书面协议。内容包括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出资种类、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损益分配的时间、比例和方法;各合伙人共同经营和劳动的形式和内容,合伙事务的分担执行;推举合伙负责人及负责人的权限和义务;合伙人过错致合伙损害的赔偿责任;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垫资的利息计算及其他必要费用;合伙债务的分担处理;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终止的条件或时间等。必要时还可以规定合伙人补充出资的条款和修改合同的程序条款等。

其制作份额不少于合伙人数,由各合伙人亲自在每份合同上签章,由合伙人各执一份以资凭证,必须核准登记时,还须将合同交核准登记部门备查。终止后,必须经过清算过程,以了结合伙事务,收取合伙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由合伙人半数以上决定清算人,清算人可以是合伙人之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不是。

合伙人不得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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