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3页(885字)

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所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据合同,许可人(专利权人)将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使用专利技术。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当事人)依据合同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费。

依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一种利用知识产品过程中有关财产权利的民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交给对方使用,对方应接受这个财产权利并给付价金。

(2)是一种取得使用权的合同。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享有财产使用权外,自己享有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3)是取得某种具有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合同。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技术知识,也可以由许可人或供其他任何第三者使用。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技术使用权范围的不同规定,许可合同可分为:(1)非独占许可合同,又称普通许可合同。依照该类合同,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知识。在上述特定地域内,许可人可保留使用的权利,并且还有权把在该地域内的使用权出让给任何第三人。(2)独占许可合同。

依照该合同,在一定的地域内,被许可人对技术知识具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和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知识。该合同技术费用较高并通常规定一定的期限。(3)独家许可合同。

依照该类合同,在一定地域内,许可方当事人允诺被许可方当事人使用某技术知识,并允诺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使用上述技术知识。许可人仍保留自己在该地域内使用其技术知识的权利。故该类合同又称排他许可,因其只排除第三者,而不排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技术知识使用权再转让的规定,许可合同还可分为:(1)不可转售合同,即规定不许被许可人转让所取得的技术知识的使用权的合同。

(2)可转让许可合同,也称可分售许可合同。该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取得技术使用权,除其本人使用外,还有权在指定地域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被许可人在使用合同技术上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许可人要承担责任,被许可人有权拒绝继续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许可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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