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5页(502字)

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

具体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解除、终止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该法于1985年3月21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日起实施。

涉外经济合同法共七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附则。其具体内容是:(1)明确涉外经济合同的含义、适用范围,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处理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2)规定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无效合同的条件及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主要条款;(3)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条件;(4)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5)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争议可通过调解、协商和仲裁解决,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协议的可诉讼解决;(6)规定协议与合同的关系,法律变更问题和涉外经济合同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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