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4页(821字)

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解除合同一般只是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涉外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涉外经济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1)因严重违约而解除。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遵守合同的一方即可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所谓违反合同并不是指一般轻微的违反,而是对合同约定条款的严重违反,严重的程度达到了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的境地。(2)因超过允许推迟的期限而解除,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可以解除合同。(5)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解除合同必须有一定的程序,《涉外经济合同法》对解除合同提出了两项特殊要求:第一个要求是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二个要求是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当事人的合同关系终止,权利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人也不再负担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2)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3)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效力,它们的效力随清算或清理工作的完成而结束;(4)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效力。

对于包含几个相互独立部分的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其中的一部分,而保留其余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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