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留成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9页(341字)

加工装配业务项下的外汇净收入留成比例的规定。

其内容为:(1)“企业直接承接”。即由生产企业或外贸公司在直接对外承接并完成加工任务的,承接生产的企业留成80%,主管区、县、局留成10%,上交中央10%。

(2)“外贸承办”。即由外贸公司对外承接后,交由工业部门加工生产,而由双方共同对外履约的,生产企业留成60%,外贸公司留成30%,上交中央10%。

(3)“外贸代理”。即外贸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对外洽谈、签订合同或代理对外结算工作的,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按“企业直接承接”的比例分配。

但加工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用。外贸公司所得的代理费外汇收入,全部归外贸公司留用,作为三项基金收入之一。

(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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