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2页(452字)

邮电部门对外国邮电清算业务收支,国内邮电业务的外汇收入和其他外汇收支的管理。

主要内容:(1)邮电局对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常驻人员等,在使用国际、国内各类邮电业务时,必须收取外汇券。对持有“购物支付证”的用户可以收取人民币。(2)对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办理各类国际、港澳电信、包裹和有据函件的递送业务,以及安装电讯设备,一律收取外汇券。(3)代办邮电业务的宾馆、饭店等单位办理邮电业务时,均应按上述对象和业务范围向用户收取外汇券。邮电单位应与代办单位签订外汇券结算合同,代办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及时向邮电企业缴付足额的外汇券。(4)各邮电局每日营业终了,除保留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定的外汇券找零备用金外,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交中国银行或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按月汇总所属创汇单位外汇券收入报表,编报“邮电企业外汇券统计月报”,并于下月15日前上报邮电部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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