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0页(1684字)

海关监管业务之一,是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物品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

中国海关法规所称的“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经批准从事进出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公司所在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监管的总原则是:船舶应当通过没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并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和物品,上下人员,办理进出口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海关对船舶的监管主要有:(1)接受进口申报。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的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

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①《船舶进口报告书》1份,②《进口载货清单》2份,没有进口货的交“无货清单”,③《进境旅客清单》1份,包括通运旅客,没有载有旅客的,可免交,④《船员清单》1分,⑤《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1份,⑥《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1份,⑦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如是境内船舶,还要交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2)船舶的检查。

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有权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海关检查完毕,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注。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

海关在公共场所检查发现的无人承认的违禁和走私物品,由海关进行处理。(3)对船舶所载货物的监管。

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通知海关。

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要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船舶起卸进口货物、物品完毕后,船舶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将反映实际起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溢、短、误、损记录送交海关。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存放在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或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和场所。进口货物经海关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后,仓储、货运部门方可交付,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方可提运。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物经海关在装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后,仓储、货运部门方可装船,船舶负责人方可签收货单。出口货物发生退载,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装船完毕前向海关报明。

(4)船用燃料、物料的监管。船舶停港期间,船舶、船员所有的烟酒应当由海关加封(海关规定留用限量除外)。

对船用物料和船舶、船员所有的货币、金银,可以由海关视情予以加封,船舶负责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如需启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必要时,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交通工具。船舶添装或启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当书面向海关申请,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暂时卸下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在启卸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当从启卸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5)船舶出口结关。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离港的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①《出口载货清单》1份,没有的,交无货清单,②《出境旅客清单》1份,没有变更的免交,③《船员名单》1份,无更动的可免交,④海关监管需的其他单证。境内船舶,还要交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船舶办清海关手续,才准予驶离。船舶如属驶往境内其它港口,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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