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国际铁路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3页(870字)
对铁路进出境列车及所载货物、物品实施海关监督管理,即进出境列车必须在进出境车站停留,办理申报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境列车自到达进境车站起到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到海关放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动、解体(客车改轮除外),或擅自驶离进出境车站。车站应将进出境列车驶离进出境车站的时间、车次、停发车地点事先通知海关;同时进出境货物列车,应向海关递交列车编组顺序表和货物交接单。海关对进出境列车进行检查时,除口岸有关检查、检疫部门和铁路执行职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列车。进出境列车载运的货物,由进出境车站向海关申报,除货物交接单或行李、包裹交接单外,还应交验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进出境列车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交接完毕,车站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及商务记录。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货物运单(或包裹运行报单)、许可证件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起票行李、出境的托运行李。
由行李所有人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境车站应当派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开拆车辆封印,开启车门或揭开篷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搬移或起卸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海关应对提取货样的名称、数量出具证明。
进出境货物、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铁路始可交付或运往境外。转关运输货物,海关核查后,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连同关封退交车站凭以起运。海关关封由车站转交列车负责人,连同运单一起带交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
海关监管货物、物品,无论在海关监管区内或区外存放,都受海关监管。对于为修理进出境车辆用而运进的材料,零部件、工具、轮对、转向架,在海关监管下确实用于进出境车辆维修的,海关予以免税。为车辆施封用的材料和铁路运送用具(包括篷布),车站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由海关查验免税放行。